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宋某某
曾学兵(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宁夏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原告: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南省洛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洛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学兵,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高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告:宁夏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新胜东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宝,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文萃路景翠花园A区2号商住楼12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郑培壮,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宁夏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缓交),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缓交),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燕军
书记员:余宁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