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范县新区。
被告:范县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新区中原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延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贞,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新区领秀城。法定代表人:张士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新区板桥路与杏坛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侯忠宝,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登双,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范县天然气有限公司、濮阳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县天然气有限公司、濮阳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范县天然气有限公司、濮阳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 郝海廷审判员马曙霞审判员邓晓茹
书记员:崔 鸣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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