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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王某、宋某、王某因与被申请人毛新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毛新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宋某
刘继(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
任彦群(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
王某
毛新兴
王春民(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2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26号。
宋某、王某委托代理人:刘继,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某、王某委托代理人:任彦群,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毛新兴,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森林半岛33号楼1单元15A号。
委托代理人:王春民,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宋某、王某因与被申请人毛新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四终字第641号民事

本院认为,作为合伙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盈亏与共。本案除收条上所显为入股资金外,申请人宋某、王某并未提供其与毛新兴之间存在合伙关系的其他相关证据。一、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  的规定,认为宋某与毛新兴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将宋某接收毛新兴款项的行为确定为借款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宋某、王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某、王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作为合伙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盈亏与共。本案除收条上所显为入股资金外,申请人宋某、王某并未提供其与毛新兴之间存在合伙关系的其他相关证据。一、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  的规定,认为宋某与毛新兴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将宋某接收毛新兴款项的行为确定为借款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宋某、王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某、王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审判员:苏春晓
审判员:丁伟

书记员:苏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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