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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宋某某
姚国胜(河北唐山路北区乔屯法律事务所)
姬某
奚新岚(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
委托代理人姚国胜,男,唐山市路北区乔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
委托代理人奚新岚,女,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4月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韦景余

书记员:纪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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