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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高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判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宋某某,男,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申请人:刘闯,男,现住白城市。
被申请人:高某,女,汉族,26岁,现住同上。

申请人宋某某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宋某某称,2015年8月,申请人为二被申请人装修房屋(瓦工),施工结束后,未支付工资。2016年9月25日,被申请人刘闯、高某给申请人出具欠据一枚,载明还款日期至2016年底。现申请人要求二被申请人给付瓦工工资人民币6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刘闯、高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宋某某人民币6000元。
申请费17元,由二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景林

书记员: 李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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