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山,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退款旅行团费1376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星摩尔沈阳购物广场锦绣堂茶馆与被告认识,被告于2016年9月份以去台湾茶山考察为由组织学员一起去游学考察,费用6880元/人,可以与家属共同参与。原告于2016年10月1日通过支付宝给被告转账5000元、10月12日给被告转账8760元,并约定同年10月26日出发,后又推迟到10月28日,被告又称因为台风,活动被迫取消,并答应5个工作日内退全部费用,但至今未予退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王某未到庭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登记表、支付宝账号相关信息、微信朋友圈截图、证人证言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台湾旅游事宜,约定旅游人员为原告及原告丈夫二人,二人费用总计13760元,计划2016年10月26日出发。原告于2016年10月1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5000元,2016年10月12日向被告转账8760元。后被告告知原告该旅游事宜因天气原因取消,并承诺退款。原告催要该款项未果,故起诉至法院。另查,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10时许报警,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笃工公安派出所出具报警情况登记表一份,载明“原告于2016年10月通过手机支付宝支付给锦绣堂茶社老板王某人民币13700元台湾旅游学习团费,因该团未成行,王某不予退还该费用,民警通过电话联系到王某本人,王某承诺于春节期间退还。”
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庭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办理旅游事宜,双方即形成委托关系。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旅游费用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办成委托事宜,应当返还原告旅游款项,故原告主张被告退还旅游费用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宋某旅游费用13760元。上述款项,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44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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