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平
刘鸿(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李正强(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
章义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李雪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祁翰婷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原告宋某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胜利镇黄石村宋岩组02号,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刘鸿,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裕城路9号楼3单元302号,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李正强,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胜利镇万岭村章姓组20号,身份证号:34282919710410441X。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汇丰园11楼丰汇时代大厦东翼9层901=903房间,机构代码73558060-8。
负责人刘宝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雪峰,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机构代码80162859-4。
负责人臧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翰婷,该公司法务员。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原告宋某平与被告章义、被告张某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北京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北京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抚顺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义、被告太平财险北京公司、被告太平洋财险北京公司、被告太平财险抚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京QCD227长城牌轿车的所有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相应的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分担合理,经审查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章斌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杨海涛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章斌承担30%、杨海涛承担70%的责任比例为宜。河北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京QCD227长城牌轿车作出的公估报告,因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因辽D90E39昊锐牌轿车在被告太平财险抚顺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冀FIY571长城牌轿车在被告太平财险北京公司的宣武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北京公司投有限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京QCD227长城牌轿车也投有交强险,经审查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且属于保险责任。又因该交通事故致三车损坏,故被告太平财险抚顺公司应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内按京QCD227车和冀FIY571车的损失比例予以赔偿;太平财险北京公司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内按京QCD227车和辽D90E39车的损失比例予以赔偿;京QCD227车的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对辽D90E39车和冀FIY571车的损失比例予以赔偿。原告的车损9328元、公估费680元共计损失10000元(原告放弃8元)。经计算,冀FIY571车扣除无责赔偿32元,辽D90E39车扣除无责赔偿68元,京QCD227车分得被告太平财险抚顺公司交强险400元,分得被告太平财险北京公司交强险220元,冀FIY571车分得被告太平财险抚顺公司交强险1600元,辽D90E39车分得被告太平财险北京公司1780元。不足的9380元(再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北京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30%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2814元,由被告太平财险抚顺公司在车损险限额内按70%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6566元。鉴定费属于查明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应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予承担,故对被告被告太平洋财险北京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宋某平各项财产损失22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宋某平各项财产损失2814元。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宋某平各项财产损失6966元;
四、驳回原告宋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第一至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赔偿款汇至原告个人银行账户(户名:宋某平,开户行:安徽省东至县农业银行胜利支行,账号:xxxx7)。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35元,由被告章义承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上诉状寄出的七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收款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沧州北环支行,帐号:50600201040006585),并将上诉状和交纳上诉费的银行回单或上诉费票据一并邮寄我院,逾期不交费的视为不再上诉。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京QCD227长城牌轿车的所有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相应的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分担合理,经审查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章斌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杨海涛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章斌承担30%、杨海涛承担70%的责任比例为宜。河北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京QCD227长城牌轿车作出的公估报告,因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因辽D90E39昊锐牌轿车在被告太平财险抚顺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冀FIY571长城牌轿车在被告太平财险北京公司的宣武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北京公司投有限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京QCD227长城牌轿车也投有交强险,经审查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且属于保险责任。又因该交通事故致三车损坏,故被告太平财险抚顺公司应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内按京QCD227车和冀FIY571车的损失比例予以赔偿;太平财险北京公司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内按京QCD227车和辽D90E39车的损失比例予以赔偿;京QCD227车的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对辽D90E39车和冀FIY571车的损失比例予以赔偿。原告的车损9328元、公估费680元共计损失10000元(原告放弃8元)。经计算,冀FIY571车扣除无责赔偿32元,辽D90E39车扣除无责赔偿68元,京QCD227车分得被告太平财险抚顺公司交强险400元,分得被告太平财险北京公司交强险220元,冀FIY571车分得被告太平财险抚顺公司交强险1600元,辽D90E39车分得被告太平财险北京公司1780元。不足的9380元(再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北京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30%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2814元,由被告太平财险抚顺公司在车损险限额内按70%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6566元。鉴定费属于查明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应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予承担,故对被告被告太平洋财险北京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宋某平各项财产损失22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宋某平各项财产损失2814元。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宋某平各项财产损失6966元;
四、驳回原告宋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第一至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赔偿款汇至原告个人银行账户(户名:宋某平,开户行:安徽省东至县农业银行胜利支行,账号:xxxx7)。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35元,由被告章义承担15元。
审判长:刘立艳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洪江松
书记员:陈德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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