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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诉高某某相邻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宋XX
高XX

原告宋XX,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高XX,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宋XX与被告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庆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X、被告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原、被告上下相邻居住,应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本案中因被告家蹲式便器底部出现了裂缝漏水给原告家生活带来不便,应当进行维修。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自家卫生间进行维修,并达到不向原告宋XX家卫生间漏水标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高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原、被告上下相邻居住,应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本案中因被告家蹲式便器底部出现了裂缝漏水给原告家生活带来不便,应当进行维修。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自家卫生间进行维修,并达到不向原告宋XX家卫生间漏水标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高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审判长:许庆海

书记员: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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