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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俊,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亮,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雪莹,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韦建军
书记员:朱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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