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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张某某、张某某诉辽阳市白塔区胜利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阳市白塔区胜利街道办事处保安。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阳市白塔区胜利街道办事处保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市白塔区胜利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于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菲,辽阳市白塔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原告宋某、张某某、张某某与原审被告辽阳市白塔区胜利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白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1128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宋某、张某某、张某某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某、张某某、张某某,被上诉人辽阳市白塔区胜利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程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宋某、张某某、张某某均系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其工资均系源于政府补贴,故原审认定其与被上诉人辽阳市白塔区胜利街道办事处因超工作时间的工资及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墅 审 判 员  毕寒光 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

书记员:秦海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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