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
王建(山西雁北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包立彦(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山西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包立彦,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被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包立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李某某是住在原告宋某某楼上的住户。2014年12月21日14时许,被告家中暖气漏水渗入原告家中,给原告家中财产造成损失。原告的合理损失为8075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某某在原审中申请对其房屋受损情况进行鉴定评估,价格评估部门大同市魏都价格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后对上诉人的受损房屋进行了现场勘查,对房屋及其内部财物的受损情况逐条列明后由上诉人宋某某和被上诉人李某某共同签字确认,评估机构最终所作的价格评估结论也正是以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的受损项目为事实依据作出的,而且评估机构和人员均有相应的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亦无不当之处,故该评估意见书应于采信,原审判决据此认定上诉人的受损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在原审和上诉中以评估项目有所遗漏为由对评估结论不予认可,因有其本人对受损项目的签字认可,故原判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采纳并无不当;同理,其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某某在原审中申请对其房屋受损情况进行鉴定评估,价格评估部门大同市魏都价格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后对上诉人的受损房屋进行了现场勘查,对房屋及其内部财物的受损情况逐条列明后由上诉人宋某某和被上诉人李某某共同签字确认,评估机构最终所作的价格评估结论也正是以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的受损项目为事实依据作出的,而且评估机构和人员均有相应的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亦无不当之处,故该评估意见书应于采信,原审判决据此认定上诉人的受损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在原审和上诉中以评估项目有所遗漏为由对评估结论不予认可,因有其本人对受损项目的签字认可,故原判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采纳并无不当;同理,其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钧
审判员:马祖荡
审判员:王利东
书记员:安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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