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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宋某某,男。被告:锡林郭勒盟盛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锡林浩特市汽车站北。法定代表人:武悦栋,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锡林郭勒盟盛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扈艳丽
书记员:张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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