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原告安某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代理人许修斌,江苏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峰山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泗洪县峰山乡。
法定代表人唐献荣,该乡乡长。
原告安某飞诉被告泗洪县峰山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峰山乡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峰山乡政府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某飞申请撤回对被告峰山乡政府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某飞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飞撤回对被告泗洪县峰山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安某飞承担
审判长 施华
审判员 丁立
代理审判员 宋艳艳
书记员: 张晓秋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