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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飞与泗洪县峰山乡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安某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代理人许修斌,江苏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峰山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泗洪县峰山乡。
法定代表人唐献荣,该乡乡长。

原告安某飞诉被告泗洪县峰山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峰山乡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峰山乡政府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某飞申请撤回对被告峰山乡政府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某飞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飞撤回对被告泗洪县峰山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安某飞承担

审判长 施华
审判员 丁立
代理审判员 宋艳艳

书记员: 张晓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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