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阳市清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大宫河东岸。
法定代表人魏阳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伟,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自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69200元及利息;2.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
查明事实:被告冯自行从原告安阳市清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苗木,于2016年4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货款40500元;于2016年4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货款28700元。两笔货款共计692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支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自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阳市清某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692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被告冯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庆兵
书记员: 李兰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