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某
常成锋
申请人安某某。
申请人常成锋。
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安某某、常成锋因消费维权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张福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安某某、常成锋因消费维权一事发生纠纷,于2013年12月10日经襄阳市襄州区消费者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同意常成锋于2013年12月25日前无偿为安某某更换汽车轮胎一条;
二、上述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永不反悔。
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和调解方各执一份,另向司法确认方报送一份。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福明
书记员:辛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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