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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市何家干调批发部与杨淑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安达市何家干调批发部。经营者:何淑梅,女,住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峰,男,住大庆市。被告:杨淑芬,女,住安达市。

原告安达市何家干调批发部与被告杨淑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2018年1月31日,原告安达市何家干调批发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达市何家干调批发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38.00元,由安达市何家干调批发部负担。

审判员 刘 巍

书记员:吴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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