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某
谷书林
翟公良(河南大昭律师事务所)
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
原告安某某,男,生于1968年9月5日。
原告谷书林,男,生于1954年3月15日。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翟公良,河南大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崔庙镇马寨。
法定代表人方晓瑜。
原告安某某、谷书林诉被告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中系被告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井下工作面探水钻探工程合同,而后由被告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对所施工程量进行验收。二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某某、谷书林对被告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安某某、谷书林诉被告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中系被告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井下工作面探水钻探工程合同,而后由被告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对所施工程量进行验收。二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某某、谷书林对被告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樊海山
书记员:李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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