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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安徽省**市**县人,住甘肃省**市**区**大道**室。2005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黄某以用汽车维修设备置换同等价格的汽车为由,从定西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仙某某处骗取长安CS75汽车一辆,价格106800元。

2.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以合伙开装修公司给轮胎专卖店搞装修为由,从丁某某、刘某某处分别骗取人民币36200元、14580元,合计50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用汽车维修设备置换同等价格的汽车、与他人合伙开公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575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书记员:康 艳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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