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委托代理人牛银生,系河北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委托代理人付佳杰,系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12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安某某负担3006元。
审判员 张 剑
书记员: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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