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宏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高刘镇羽绒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二新,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爽,该局局长。
第三人江苏海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五里江西路北侧4幢。
法定代表人周有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泗洪县鑫隆资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牡丹江路南侧3幢。
法定代表人何彦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宏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泗洪县不动产登记局不服房屋登记纠纷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泗洪县不动产登记局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因江苏海纳纸业有限公司、泗洪县鑫隆资金担保有限公司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本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宏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泗洪县不动产登记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宏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宏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泗洪县不动产登记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宏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施华
审判员 丁立
代理审判员 宋艳艳
书记员: 张晓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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