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沈根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文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上诉人安某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文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25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某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某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安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金 冶
书记员:赵 炜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