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安某租赁有限公司与龙文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沈根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文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上诉人安某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文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25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某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某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安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金  冶

书记员:赵  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