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未检刑诉〔2020〕Z9号
被告人江某华,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宁县**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宁县**镇**村**村。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去函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江某华驾驶一辆大型客车(车牌号码为粤H71****)从广宁县江屯镇电信局往江屯镇中心小学行驶,当其行驶至广宁县江屯镇前进路邮政储蓄银行门前路段时,与潘某某(8岁)的驾驶一辆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自行车乘客陈某某(8岁)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江某华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某不承担此故事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视听资料;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华驾驶客车与他人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江某华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待,其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小霞
检察官助理:刘立明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江某华现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内附光盘两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取证据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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