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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检刑诉〔2020〕70号 

2020-12-29 独角龙 Comments0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95********,汉族,中专文化,宁国市**有限公司员工,安徽省宁国市人,户籍地: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单元**室,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室。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皖P*****的小型轿车沿宁国市区东风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驶至东风路大华市场门前路段时,被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雪芹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室。

2.诉讼、证据卷贰册伍拾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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