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黄志强,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宁乡市**街道**社区**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志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黄志强等人在宁乡市玉潭街道豪门KTV消费后,其以KTV服务态度不好为由而不愿意支付消费费用,被害人张某某在与被告人黄志强做工作的过程中发生争执,被告人黄志强等人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黄志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黄志强的供述与辩解;5.笔录类证据: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及告知笔录;7.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附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强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被告人黄志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黄志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
2.被告人黄志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3.被告人黄志强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被告人黄志强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志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四个月内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康莉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志强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