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宁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85

被告人曹**,男性,汉族,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职业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10)日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现依法查明:

2020年7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曹**与被害人曹**在宁县和盛镇**村**组曹**家碾场北侧废弃烟楼处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过程中,曹**用厥头将曹**的左胳膊划破,曹**用铁楸将曹**胸部划伤,随后二人徒手厮打,造成曹**胸部、胳膊、脸部受伤,曹**胸部、手指受伤、两颗门牙及一颗上牙受损。曹**经宁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上颌右侧第一牙齿外伤脱落、上颌左侧第二牙齿三分之二牙冠折断。经宁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的损伤系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刘**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曹**的陈述;

4、被告人曹**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其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毛亚婷

检察官助理:李旭丹

2020年10月23日 

附注:

1、被告人曹**现取保候审于其家;

2、侦查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