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宁乡市**镇**村**组。2015年8月26日因赌博被宁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宁乡市**镇**村**组**号。2014年7月2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住宁乡市**镇**村**组。2015年5月22日因殴打他人、公然侮辱他人被宁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6月13日因吸毒被宁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7月21日,因拒绝社区戒毒被宁乡市公安局责令强制戒毒。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打击报复证人罪、被告人左某某、杨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2月14日至2月19日期间,黄某甲(已判刑)伙同被告人杨某甲、左某某在宁乡市东湖塘集镇的原长沙源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内开设赌场,先后邀集汤某某、陶某某、钟某甲、江某某、洪某某、高某甲等人进行“斗牛”赌博,黄某甲安排被告人杨某乙在赌场内人抽水,安排黄某乙(已判刑)在赌场外望风,被告人左某某邀请李某某(已判刑)等人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黄某甲等人在开设赌场期间抽头渔利1.7万余元,被告人杨某甲分得1000余元,被告人杨某乙分得2000余元。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杨某甲被传唤到案;2020年9 月15日,被告人左某某被传唤到案;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杨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举报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洪某某、高某甲、江某某、陶某某、汤某某、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左某某、杨某乙和同案犯黄某甲、黄某乙、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笔录类证据: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
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洪某某的朋友高某甲在黄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内赌博,高某甲向放点的李某某借了2万元点钱。2月20日凌晨,洪某某在赌场内赌博赢了钱,李某某以高某甲借点钱时洪某某担保为由,要洪某某代高某甲还钱,洪某某不愿意,两人就此发生言语冲突,李某某随即用铁撮箕将洪某某手臂等处打伤,经鉴定洪某某伤势为轻微伤。洪某某因此报警,于2月20日14时在宁乡市东湖塘派出所接受询问。2月21日,高某甲到东湖塘派出所接受询问,向派出所反映了黄某甲等人开设赌场及洪某某被打等情况。被告人杨某甲和黄某甲在得知高某甲到东湖塘派出所接受询问后,黄某甲认为高某甲在其赌场内借钱不还,还到派出所指证其开设赌场的事情,对高某甲有意见,杨某甲、黄某甲就找到黄某乙要黄某乙找人一起开车去拦下高某甲,教训一下高某甲。2020年2月21日16时许,高某甲在东湖塘派出所接受询问后由其父亲高某乙驾驶牌照为湘AK****的车辆离开,当行驶至240国道东湖塘与坝塘交界处时,被被告人黄某乙和钟某乙驾车逼停。后双方发生冲突,黄某乙和钟某乙(另案处理)对高某甲父子实施殴打,致使高某甲、高某乙两人不同程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两份;2.被害人高某甲、高某乙的陈述;3.证人洪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和同案犯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左某某、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左某某、杨某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对证人打击报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左某某、杨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左某某、杨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各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杨某甲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左某某、杨某乙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在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2.被告人杨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杨某甲、左某某、杨某乙均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被告人左某某有犯罪前科;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有劣迹。
5.被告人杨某甲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
综上犯罪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后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杨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均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康莉
2020年1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被告人左某某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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