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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叶存良,曾用名叶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乡市**镇敬老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宁乡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9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存良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宁乡市**敬老院的被告人叶存良与同院的被害人易某甲素来有矛盾。2020年6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叶存良吃了午饭后到6楼娱乐室准备打麻将,正好碰到被害人易某甲等人在打“升级”,便上前质问被害人易某甲为何要背地里讲他坏话,被害人易某甲和被告人叶存良发生争吵并掀翻桌子,然后把被告人叶存良的轮椅推倒,被告人叶存良也倒地,被害人易某甲拿椅子继续朝被告人叶存良打了两下,都被被告人叶存良挡住,在场的人将被告人叶存良扶起来坐到轮椅上之后被告人叶存良上前抠住被害人易某甲的脖子,并将被害人易某甲拽倒在地,一只手抠住被害人易某甲的脖子,一手用拳头打击被害人易某甲的面部,边打边说要打死对方,打到被害人易某甲没有动了之后被旁边的人拉开,被害人易某甲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易某甲符合冠心病发作致心源性猝死。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叶存良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长沙南雅医院病程记录、体检结果回馈表、残疾人证等;2.证人周某某、陶某某、王某某、文某某、曾某某、易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叶存良的供述与辩解;4.笔录类证据: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5.鉴定意见及告知笔录;6.视听资料及光盘附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存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存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被告人叶存良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叶存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叶存良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叶存良系肢体残疾贰级。
建议对被告人叶存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康莉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叶存良现监视居住在宁乡市**镇敬老院,联系电话:19892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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