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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铜峡市海润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贾学武
申请人:宁夏青铜峡市海润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青铜峡市陈袁滩镇韵欣苑21号,组织机构代码08350626-8。
法定代表人:李自学,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贾学武,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住青铜峡市。
申请人宁夏青铜峡市海润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贾学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贾学武在中国工商银行青铜峡支行的30万元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夏青铜峡市海润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贾学武在中国工商银行青铜峡支行账户内的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夏青铜峡市海润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贾学武在中国工商银行青铜峡支行账户内的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审判长:黄学东
书记员:陈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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