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宁夏金四维工贸有限公司诉张某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宁夏金四维工贸有限公司
谢文东(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
张某

申请执行人:宁夏金四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余志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文东,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张某,男,1971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初字第285号确认裁定书,于2014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价款76362元,负担申请费10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某存款7740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初字第285号确认裁定书,于2014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价款76362元,负担申请费10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某存款77407元。

审判长:刘兴发

书记员:马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