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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金四维工贸有限公司
谢文东(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
张某
申请执行人:宁夏金四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余志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文东,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张某,男,1971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初字第285号确认裁定书,于2014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价款76362元,负担申请费10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某存款7740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初字第285号确认裁定书,于2014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价款76362元,负担申请费10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某存款77407元。
审判长:刘兴发
书记员:马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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