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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丁旭日
虎上峰
原告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西夏万达广场C区7号公寓楼1605室。
法定代表人陈伟。
被告丁旭日,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宁夏西吉县火石寨乡。
被告虎上峰,男,1991年2月13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宁夏西吉县吉强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丁旭日、虎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旭日、虎上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旭日、虎上峰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旭日、虎上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实收42元)由原告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旭日、虎上峰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旭日、虎上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实收42元)由原告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罗江
书记员:程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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