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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
金华
郭某某
刘某
刘某
原告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823453-0,营业执照注册号640122200001758,住所地宁夏银川德胜园区汽车大世界15号楼2号房。
法定代表人金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高中文化,海原县守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刘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刘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刘某、刘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刘某、刘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
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刘某、刘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刘某、刘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梁郭
书记员:薄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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