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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燕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先景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宁夏燕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和凤君
先景怀

原告宁夏燕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卢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凤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宁夏燕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告先景怀,男,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燕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先景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夏燕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实收299元),由原告宁夏燕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夏燕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实收299元),由原告宁夏燕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捷
审判员:李巍
审判员:王小佳

书记员: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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