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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润得丰商贸有限公司
宁夏美特某购物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宁夏润得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丽景商贸城29号商铺00112号(复式),营业执照注册号640100200097433,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486179-0。
法定代表人邢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美特某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新胜西路8号太平商场银川店广场负一层,营业执照注册号640122200020684,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8353793-7。
法定代表人崔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宁夏润得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美特某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夏润得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美特某购物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润得丰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润得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夏润得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润得丰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润得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夏润得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红梅
书记员:侯小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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