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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宁夏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周迪永,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婷,女,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2015年5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宁夏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宁夏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起诉人张某签订的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违约金28657.7元。本院向起诉人宁夏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缴款通知书,限起诉人宁夏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16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08元,但起诉人宁夏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宁夏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行为违反了受理案件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保生
书记员: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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