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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与闫某某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
汤学锋
闫某某

原告: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负责人:杨少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学锋,男,1962年12月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青铜峡市,系原告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闫某某,男,36岁,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诉被告闫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广财

书记员:韩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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