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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家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夏家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胡爱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宁夏家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应由被执行人宁夏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贺国用2008第985号)土地中的457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宁夏家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本案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需要办理过籍手续的土地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正在协调之中,该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宁夏家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2014)贺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贺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贺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马小梅
书记员:张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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