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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天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宁夏天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萍香
刘某

原告宁夏天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597971-5,营业执照注册号640100200032960,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萍香,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高中文化,系宁夏天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陕西省蓝田县人,不识字,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宁夏天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天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天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天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天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天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天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天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静洪
审判员:何文志
审判员:保瑞娟

书记员: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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