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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创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恒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宁夏创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广江,系董事长。
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大街银行巷。
被申请人乌海市恒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静,系总经理。
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发电厂北侧。
申请人宁夏创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被申请人乌海市恒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交欠款未还为由,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乌海市恒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1480元或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第三人中卫市江龙运输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乌海市恒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1480元或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乌海市恒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1480元或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塔斯少布
书记员: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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