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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垦田某农资有限公司诉席全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宁夏农垦田某农资有限公司
刘晶(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
席全荣

原告:宁夏农垦田某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周玉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晶,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席全荣,男,1962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青铜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农垦田某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席全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农垦田某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3元,由原告宁夏农垦田某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农垦田某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3元,由原告宁夏农垦田某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魏丽波

书记员: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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