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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哈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永虎,男,1980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哈某某,男,1981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原告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5年12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13元,由原告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6元,退回原告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857元。

审 判 长  薄鹏飞 人民陪审员  沈美然 人民陪审员  包 鹏

书记员: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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