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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刘平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张小亮
刘平

申请执行人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640122200003446,组织机构代码75082392-X,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习岗镇习岗村八社。
法定代表人黄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亮,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刘平,男,汉族,1965年3月18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人,高中文化,宁夏电信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民商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刘平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259095元,案件受理费2514.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3824元,执行标的共计265433.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以(2015)贺执字第274-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被执行人刘平使用的车牌号为宁AA1591-AG298挂东风货车一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扣押的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被执行人刘平使用的车牌号为AA1591-AG298挂东风货车一辆予以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被执行人刘平使用的车牌号为AA1591-AG298挂东风货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以(2015)贺执字第274-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被执行人刘平使用的车牌号为宁AA1591-AG298挂东风货车一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扣押的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被执行人刘平使用的车牌号为AA1591-AG298挂东风货车一辆予以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被执行人刘平使用的车牌号为AA1591-AG298挂东风货车一辆。

审判长:闫生利
审判员:高波
审判员:张延君

书记员:王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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