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鑫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院路82-043号14号,系武汉四达外国语言文化研究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生林,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玲,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学习报社,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南路2l号省新闻出版大厦12层。
负责人孙志勇,该社总编。
委托代理人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兰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江南家园1—4—50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海大路广东海洋大学海霞A幢301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江南家园1—4—502号。
委托代理人陈玮麟,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新江大路8号,现任湖北高驰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王志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44080319760723111X,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20号3幢306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江南家园1—4—502号。
委托代理人陈玮麟,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新江大路8号,现任湖北高驰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张鑫友为与被告学习报社、被告武汉兰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博公司)、被告任某某、被告王志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10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尹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傅剑清主审,审判员陈燕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9年2月24日和4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鑫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生林,被告学习报社和被告武汉兰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启雄,被告任某某和被告王志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玮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鑫友诉称:
原告张鑫友是我国外语界著名学者、考试辅导专家,长期从事英语语言学、语法学、测试学研究,分别在商务印书馆等出版社出版英语著作100余部,2000余万字;“张鑫友英语系列”图书已成为著名品牌的畅销图书。《飞越词汇大学英语1—6级》(以下简称《飞越词汇》)一书,是由原告张鑫友独立创作的英语词汇书籍,经扬子江音像出版社于2004年6月出版发行,其著作权属于原告张鑫友所有。2007年底至2008年7月间,被告王志林和被告任某某经胡京推荐和引见,曾多次与原告张鑫友协商许可其印刷发行原告主编的《飞越词汇》,但未能达成协议。此后不久,原告张鑫友即发现被告学习报社和被告兰博公司在征订《学习报大学英语版》时将被告任某某主编的《学习报大学英语1—6级词汇》(以下简称《学习报词汇》)一书赠送给读者。经对比,《学习报词汇》中有87%的内容涉嫌抄袭了原告张鑫友主编的《飞越词汇》一书内容。主要表现为:第一,《学习报词汇》的词汇数量、单词的编排顺序、标有黑色小五角星的六级英语词汇、构词和词义、固定搭配及解释、辨析与《飞越词汇》完全一致;第二,《学习报词汇》对单词的词义解释部分除了有少部分删减和顺序调整以外,基本上与《飞越词汇》相同;第三,《学习报词汇》中的部分例句与《飞越词汇》相同。经原告张鑫友调查了解,《学习报词汇》是被告任某某从编辑刘鹏(笔名刘子博)处拿到原告张鑫友主编的《飞越词汇》的电子文档,经过简单的修改后,自行印刷的,随《学习报大学英语版》赠送给读者。经原告申请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证据保全,被告王志林和兰博公司承认印刷了50,000本《学习报词汇》,印刷成本为3元左右一本,这些书都已赠送给了读者。根据被告学习报社印发的《学习报大学英语版》的征订广告单看,《学习报大学英语l—6级词汇》赠送价值28元。原告张鑫友认为,由被告任某某主编、被告学习报社、兰博公司组织印刷,并随《学习报大学英语版》赠送的《学习报词汇》抄袭了《飞越词汇》一书内容,侵犯了原告张鑫友对该书享有的著作权。且根据被告学习报社与被告兰博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和《学习报大学英语版》报纸中的注明,可以确定被告王志林在中国工商银行武汉民族大道支行开户的xxxx8账户,是由被告学习报社和兰博公司共同指定的用于收取《学习报大学英语版》订报款的专用账户,且已经收到了被告学习报社和兰博公司因侵权而获得的收益。因此,要求被告王志林与其他被告一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张鑫友请求:l、确认《学习报词汇》侵犯了原告对《飞越词汇》所享有的著作权;2、判令被告学习报社、兰博公司和任某某停止侵权、并在《新闻出版报》上公开刊登经法院核准的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张鑫友造成的经济损失(按被告的违法所得计算)人民币872,000元;4、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张鑫友因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83,330元;5、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学习报社、被告兰博公司、被告任某某、被告王志林共同答辩称:
1、原告张鑫友据以主张权利的《飞越词汇》书籍为非法出版物,且该作品中大部分内容属于公知公用的英语单词汇集,不具有独创性,不受法律保护。2、原告的《飞越词汇》一书上面署名的编写单位是“四达外研语言研究部”,原告张鑫友不是该书的著作权人。3、没有证据能够确定原告主编的《飞越词汇》和被控侵权书籍《学习报词汇》谁的出版发行时间在先,因此,《学习报词汇》的编写没有抄袭《飞越词汇》的行为。4、编写及印刷《学习报词汇》一书系被告兰博公司单方所为,被告学习报社与被告兰博公司之间是固定收益的合同关系,被告学习报社没有参与报纸的发行和《学习报词汇》的编写、印刷、赠送,直至本案法院立案之前,被告学习报社均不知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5、被控侵权的《学习报词汇》书籍实际印刷量为3万余本,实际发行到读者手中的仅为1万本,数量有限;6、《学习报词汇》是随报赠送的,不是搭售,且赠送并非针对所有的订阅人,原告张鑫友取得的被控侵权书籍证据就不是被告兰博公司发行《学习报大学英语版》时主动赠送的,而是在订阅人的再三要求下,被告兰博公司才予以赠送的。7、即使侵权成立,《学习报词汇》参考《飞越词汇》一书的比例很低,侵权影响程度低、社会危害性小。且没有对原告张鑫友的人身权造成不利影响,不需要赔礼道歉。况且,《学习报大学英语版》自2008年9月开始创刊,至本案立案时仅出版了少数几期报纸,收益很少。四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张鑫友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任某某、被告王志林单独答辩称,被告任某某、被告王志林在《学习报词汇》的编写、印刷和《学习报大学英语版》的发行过程中的行为均是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不应成为本案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张鑫友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著作权属方面的证据,包括:
证据1、《飞越词汇》一书以及该书印刷的胶片、扬子江出版社的销售委托书、图书印刷合同及发票,拟证明《飞越词汇》由原告张鑫友主编、扬子江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咸宁新泉印刷厂2004年7月印刷,张鑫友是著作权人。
第二组,被控侵权行为方面的证据,包括:
证据2、《学习报》订报收据,拟证明原告张鑫友通过他人订购了《学习报大学英语版》两份,支付费用200元、获得赠送的《学习报词汇》两本。
证据3、《学习报词汇》一书,拟证明由被告任某某主编、被告学习报社和被告兰博公司印刷出版的《学习报词汇》内容侵犯了原告张鑫友的著作权。
证据4、\t抄袭分类统计表,拟证明《学习报词汇》全书共计约526,500字,其中有占87%的内容涉嫌抄袭《飞越词汇大学英语1-6级》一书。
证据5、《学习报大学英语版》征订广告,拟证明四被告赠送《学习报词汇》一书的价值人民币28元。
证据6、《学习报大学英语版》第四期报纸第5版,拟证明该报隶属于被告学习报社;且该报登载的证订报款汇入被告王志林的工商银行账户:xxxx8。
证据7、刘鹏个人简历,拟证明刘鹏于2003年8月至2006年2月在张鑫友任董事长的武汉四达外国语言文化研究有限公司任总编辑职务,有条件获取和利用《飞越词汇大学英语1-6级词汇》的电子文档。
证据8、《学习报大学英语版省级代理发行合同》,拟证明由崔冠男负责的东北三省《学习报大学英语版》发行量为8,600份。
证据9、胡京的证明材料及附件,拟证明胡京从2007年10月20日起任《学习报大学英语版》发行负责人,了解《学习报词汇》的印刷、发行情况。
证据1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武立保字第93号诉前证据保全案笔录,拟证明被告兰博公司和王志林自认《学习报大学英语版》是被告兰博公司承包的,部分订报款打入了王志林的个人账户,《学习报词汇》共印刷发行了50,000本。
证据11、聘书,拟证明被告学习报社于2007年10月聘被告王志林为《学习报大学英语版》事业部主任。
证据12、被告学习报社与被告兰博公司于2008年5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拟证明《学习报大学英语版》是由被告学习报社授权兰博公司出版发行的,被告王志林将自己的账户收取订报款,是共同侵权。
证据13、公证书,拟证明“学习报大学英语事业部”隶属于学习报社。
第三组,诉讼合理支出费用方面的证据,包括:
证据14、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证据15、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及收费收据、现金进帐单证据。
证据16、公证费收款收据。
证据17、诉前保全收费收据。
证据18、武汉四达外国语言文化研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拟证明张鑫友是法定代表人、《飞越词汇》的著作权人。
证据19、被告兰博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拟证明被告任某某是该公司股东。
第四组,原告张鑫友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在湖北省新华印刷厂附属装订加工厂(以下简称新华加工厂)获取的证据,拟证明《学习报词汇》的印刷数量,包括:
证据20、新华加工厂的复印通知单4份。
证据21、新华加工厂送货单6份。
证据22、新华加工厂的印刷说明。
证据23、被告兰博公司与新华加工厂签订的协议书两份。
证据24、新华印务有限公司保卫科提交的2008年7-9月份涉及新华加工厂经手的出门存根10张。
证据25、对新华加工厂袁英健厂长的调查笔录。
经开庭质证,四被告共同发表质证意见,对原告张鑫友的证据2、3、5、6、8、10、12、13、14、16、17、19、20、21、22、23、24、2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没有异议;对证据9的证人证言不予质证,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对证据7、11、1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1、4、15有异议。
经审查,对以上质证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确认其证明力。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因有原件,且与判断著作权人直接相关,对证明力予以确认,至于该书是否是经行政审批的合法出版物,不影响其证据效力;证据7与《学习报词汇》责任编辑刘鹏(刘子博)的身份有关,证据11可以证明被告学习报社、《学习报大学英语版》事业部和被告王志林之间的法律关系,证据18可以证明四达公司、张鑫友和刘鹏的关系,故证据7、11、18均与涉案事实有关,对其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15有原件,且形式合法,确认其有证明力。证据4是原告张鑫友单方统计数据,证据9因证人胡京未出庭作证,均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被告学习报社为证明其答辩理由,向法庭提交了以下5份证据:
证据1、出版物鉴定书,拟证明原告张鑫友主张权利的《飞越词汇大学英语1-6级词汇》为非法出版物,其权利不受法律的保护。
证据2、报纸发行备案证明。
证据3、印刷厂报纸印刷量证明、营业执照,
证据4、学习报发行量汇总表,
上述证据2、3、4拟证明《学习报大学英语版》每期发行、印刷量为3万份,相应赠送的英语词汇书最多发行为3万本。
证据5、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拟证明《学习报大学英语版》由被告兰博公司全国总发行,报纸发行收益均归被告兰博公司,被告学习报社只收取固定费用;且不知道相关赠书印刷事宜,涉案侵权书籍与被告学习报社无关。
经质证,原告张鑫友对被告学习报社提交的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证据4、5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兰博公司、任某某、王志林对上述5份证据均无异议。
对以上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被告学习报社的证据1、2、3,与《飞越词汇》出版物性质和《学习报大学英语版》报纸的发行量等待证事实有关,对其关联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对证据4、5,经当庭质证,证据上的签章人被告兰博公司和学习报社均予以认可,与待证事实有关,对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
被告兰博公司为证明其答辩理由,向法庭提交了以下7份证据:
证据1、出版物鉴定书,拟证明原告张鑫友主张权利的《飞越词汇大学英语1-6级词汇》为非法出版物,其权利不受法律的保护。
证据2、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拟证明《学习报大学英语版》由被告兰博公司全国总发行,报纸发行收益均归被告兰博公司,被告学习报社只收取固定费用;且不知道相关赠书印刷事宜,涉案侵权书籍与被告学习报社无关。
证据3、报纸印刷量证明、学习报发行量汇总表、实际发行量(赠送)统计表、省级代理商来往函件,拟证明《学习报大学英语版》每期发行量为3万份;被告兰博公司仅实际向读者赠送《学习报词汇》为10,237本。
证据4、印刷协议书、印刷说明、印刷试卷证明,拟证明被告兰博公司委托印刷《学习报词汇》30,646册、英语答案书25,040册、英语试卷4万多套。
证据5、《学习报大学英语版》第2、3、14、16期报纸各一份,拟证明该报纸于2008年9月5日创刊,为周刊。
证据6、比对报告,拟证明《学习报词汇》与《飞越词汇大学英语1-6级词汇》内容相同部分比例较小。
证据7、证人石成国等证言,拟证明《学习报词汇》不是随报主动赠送的,其编写、发行与学习报无关。
经质证,原告张鑫友对被告兰博公司的证据5无异议,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3、4、6、7有异议,被告学习报社、任某某、王志林对上述7份证据均无异议。
对以上被告兰博公司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5与待证事实有关,对其关联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对证据2,因证据上的签章人被告兰博公司和学习报社予以认可,与待证事实有关,对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对证据3,其中的报纸印刷量证明与待证事实没有直接关联,其他证明均是被告兰博公司及其下属工作站单方出具,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证据4,对其中的印刷协议书和2008年11月27日的印刷说明因与法院证据保全取得的证据相符,对该部分证据确认其证明力;对2008年12月8日的印刷试卷证明因无原件,且与法院证据保全取得的证据内容不符,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对证据6,因是被告兰博公司单方比对结论,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证据7,因证人石成国出庭作证,对其出庭证词确认有证明力。
被告任某某提交了以下2份证据:
证据1、\t劳动合同,拟证明被告任某某系被告兰博公司员工;
证据2、\t被告兰博公司设立编辑部的决定,拟证明被告任某某担任《学习报词汇》主编是职务行为。
经质证,原告张鑫友对被告任某某的证据1、2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学习报社、兰博公司、王志林对以上2份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王志林提交了以下2份证据:
证据1、收据7张;
证据2、财务记账凭证7张,拟证明被告王志林的银行卡账户中有8,691元为省级代理商报款收入汇款,其余均属个人存款。
经质证,原告张鑫友对被告王志林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学习报社、兰博公司、任某某对上述2份证据均无异议。
对以上被告任某某和被告王志林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这些证据均是证明其与被告兰博公司之间关系的证据,经被告兰博公司质证确认证据真实,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另外,在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被告提出的公知内容抗辩进行比对的过程中,原告张鑫友提交了词汇书3本:《飞越词汇大学英语4级5000词》、《飞越词汇大学英语4级3000词》、《飞越词汇英语专业4级》;四被告提交了词汇书4本:《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词汇精解》(王小潞、葛敏生编,科学普及出版社1995年版);《大学英语新大纲词汇》(沈传海主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大学英语词汇考点例解精要》(王英主编,外文出版社1999年版);《夏铁华、李玉枝主编,大学生英语学习与应试词汇手册》(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上述图书均可以作为比对依据。
经审理查明:
《飞越词汇》一书版权页记载:“扬子江音像出版社出版,主编张鑫友,……责编刘永进,ISRCCN-F04-04-331-00/A•G4,承印咸宁新泉印刷厂,定价18元,(另附音带2盒,超值价12元)”;该书封面记载:“张鑫友主编”,内封页记载:“主编:张鑫友,编写:四达外研语言研究部”。该书附有扬子江音像出版社出版,名称为《飞越词汇•大学英语(6级)》,编码为ISRCCN-F04-04-331-00/A•G4的录音磁带两盘,磁带的内容是《飞越词汇》一书中标注有五角星记号的词和该词的部分解释义项,播放的顺序和内容与《飞越词汇》中相应的词条完全相同。2004年7月16日,武汉四达外国语言文化研究有限公司与咸宁新泉印刷厂签订《图书印刷合同》,协议印刷《飞越词汇》一书16,000册。2004年8月16日,扬子江音像出版社出具销售委托书,将该社出版的《飞越词汇》ISRCCN-F04-04-331-00/A•G4、《飞越词汇大学英语4级5000词》ISRCCN-F04-04-333-00/A•G4、《《飞越词汇大学英语4级3000词》ISRCCN-F04-04-332-00/A•G4、《飞越词汇英语专业四级》ISRCCN-F04-04-316-00/A•G4等五个系列的音像制品,委托武汉四达外国语言文化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达公司)销售。原告张鑫友系四达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2月26日,四达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四达外研语言研究部”是2003年公司为编写“张鑫友英语词汇过关系列”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其成员从事为主编张鑫友查找资料、电脑输入、排版校对等辅助性工作,书籍出版后即解散。
《学习报词汇》一书封面有“学习报”的图标,并记载:“任某某主编,非卖品”,版权页记载:“学习报社,总编孙志勇,主编任某某,……责编刘子博,本册主要编写人员陈永捷、余建中、邝先强……”封底记载:“《学习报》创刊于1992年5月……网址:www.xuexibao.com,……兰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办,责任编辑:刘子博……”另外,该书前言部分以学习报大学事业部的名义说明“《学习报大学英语版》是专门面向全国大学生创办的一份英语读物……,为更好辅助读者的英语学习,特推出本词汇书。……鉴于此,为了更加贴进读者学习、考试需要,学习报专为读者悉心编写了一本与我报、四六级相辅相成而又具有特色的词汇锦囊。本书包揽了CET-4和CET-6最新大纲的全部词汇,有选择有重点的讲解学习。……”
2008年9月,《学习报大学英语版》报纸对社会开展征订工作,报纸全学年订价100元。原告张鑫友通过学生伊西向学习报大学英语事业部湖北工作站订购了《学习报大学英语版》报纸两份,支付报款200元,并取得《学习报词汇》书两本、促销广告一份、学习报会员卡一张。促销广告记载“学习报大学英语版”、“新学期大礼,礼品多多”、“方案一:英语教材同步答案(价值8.8元)+《学习报词汇》(价值28元)+学习报学习卡(价值100元)+多功能万年历计算器=105元”、“方案二:英语教材同步答案(价值8.8元)+《学习报词汇》(价值28元)+学习报学习卡(价值100元)=100元”、“礼品以实物为准,订报15个工作日之内发放”、“大学事业部保留以上活动的解释权和终止权”。2008年9月起,《学习报大学英语版》创刊并开始发行,刊期为周刊。
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飞越词汇》和《学习报词汇》进行了对比,结果如下:
1、《飞越词汇》和《学习报词汇》的所有选词均来源于大学英语1-6级考试大纲,两书的所选择词汇的数量、单词的编排顺序、标有黑色五角星的六级词汇的排列顺序相同。
2、经双方当事人对比确认,《学习报词汇》一书共500页,每页平均字数约553字,全书共计约276,500字。
3、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以依页码顺序随机抽查部分例词的形式,确定《学习报词汇》一书与《飞越词汇》的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比例。共从两书中随机抽样词条167个,对每个词条的释义、构词、搭配、例句和辨析部分均进行了对比,结果是:(1)释义:两书有87个词条的释义完全相同,占总词数的51%;8个不同,占总词数的5%;有争议的(包括相似的6个)74个,占总词数的44%。(2)构词:167个抽样词条中,《学习报词汇》使用了34个构词,占总词数的20.3%;其中有30个构词与《飞越词汇》的相应构词内容相同,占所采用数的88.2%,不同的及相似的各2个,分别占采用数的5.9%。(3)搭配:167个抽样词条中,《学习报词汇》使用了94个搭配,占总单词数的56.2%;其中,与《飞越词汇》相同的85个,占采用数的90%,不同的6个,占采用数的6%,有争议的3个,占采用数的4%。(4)例句:167个抽样词条中,《学习报词汇》使用了101个例句,占总词数的60.5%;其中,相同的26个,占采用数的25.7%,不同的75个,占采用数的74.2%。(5)辨析:167个抽样词条中,《学习报词汇》使用了8个辨析,占总词数的4%;其中,相同的5个,占采用数的62.5%,不同的3个,占采用数的37.5%。按字数统计,上述抽查的词汇总字数约10,194字,相同部分字数约7,326字,相同字数约占对比总字数的71.87%,相似部分字数384字,约占对比总字数的3.77%,不同部分字数2,484字,约占对比总字数的24.37%。
4、四被告对上述字数统计进行了复核,自认相同部分字数占总字数的比例约68.69%,但认为其中大部分词条属于已有词典中记载的公知内容,对此,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飞越词汇》的词条义项的原创性进行了比对和辩认。
原告提供的《飞越词汇》、《飞越词汇大学英语4级5000词》、《飞越词汇大学英语4级3000词》的封面、封底、版权页相同,均记载“张鑫友英语词汇过关系列”、“主编张鑫友”;这三本词汇书除了收纳词条的数量和义项的编排方式不同外,对于有相同词条的部分,其义项内容(包括释义、搭配、例句、经典透析等)均相同或者相似。
被告所列举的非张鑫友主编的词典有:《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词汇精解》(王小潞、葛敏生编,科学普及出版社1995年版);《大学英语新大纲词汇》(沈传海主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大学英语词汇考点例解精要》(王英主编,外文出版社1999年版);《大学生英语学习与应试词汇手册》(夏铁华、王玉枝主编,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
以上两组词典比对的结果是:
四被告仅找到《飞越词汇》所属单词分别分散在上述前人或者他人词典中,以及这些词典中部分词条的英文词语搭配和中文辨析与《飞越词汇》相同或者相似,但没有找到这些词条有与《飞越词汇》相同的义项编排方式、相同的表达方式和中文解释,不能说明《飞越词汇》是抄袭前人或其他同类作品。而且,《飞越词汇》与这些词典中相同词条的释义的表达方式也各不相同,而《学习报词汇》的这些词条内容却与《飞越词汇》基本相同。以“CALL”词的释义和搭配为例:
1、《飞越词汇》call(第119页):
词义:n.①叫,喊,号召②拜访③电话v.①叫,喊②把…称为③召集④打电话⑤拜访
搭配:callfor①要求,需要②callon(upon)①访问②呼吁calloff①取消,叫走callup①召集,动员②打电话……③使想起
辨析:callat表示“短期访问某地,顺便去某处(如商店、银行、图书馆等)”,但不用于人。callon则表示“正式拜访某人,请示、号召(号召的事项一般用不定式表达)”,有时也用于一般地访问某人。
2、《学习报词汇》call(第57页):
词义:n.①叫喊,呼叫②电话③要求v.①叫,喊②把…称作③召集④打电话⑤拜访
搭配:callfor要求,需要callitaday决定或同意暂时或永久停止callon(upon)访问calloff取消,叫走callup召集,动员;打电话给;使想起
辨析:callat表示“短期访问某地,顺便去某处”,但不用于人。callon则表示“正式拜访某人”,有时也用于一般地访问某人。
3、《大学英语词汇考点例解精要》(外文出版社1999年版)call(第63页):
词义:vt.叫,喊;叫做,称为;打电话给;召集vi.访问,拜访n.叫,喊;(一次)电话,通话
[考点精要]:callat/on=dropinat/on访问,拜访(at+somewhere;on+sb.)callback回访,回电话callfor需要,要求calloff取消callon/uponsb.todo请求某人做…callsb.out/calloutsb.号召;集合callup打电话给你;征召;带回
4、《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词汇精解》(王小潞、葛敏生编,科学普及出版社1995年版)call(第93-94页):
词义:v.叫做,称为,认为v.叫,招呼v.拜访,访问v.打电话n.(一次)电话
搭配:callfor要求,需要callin请进来callon(upon)访问,拜访;号召,呼吁calloff取消callout大声叫唤callup召集,动员;打电话;使人想起
5、《大学英语新大纲词汇》(沈传海主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call(第96页):
词义:vt.1.叫做,称为2.叫,喊3.打电话给;C1.呼叫,喊叫2.访问3.(一次)电话;通电话
搭配:callback回电话callfor1.邀约2.要求,需要callin召来;叫……进来calloff取消callon1.访问,拜访2.号召;要求callup1.打电话2.召集3.使人想起
6、《大学英语学习与应试词汇手册》(夏铁华,李玉枝主编东方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call(第111页):
词义:vt.①把……叫做,把……称为②打电话给③叫,喊,大声说出④呼唤,召唤,传唤⑤召开,召集
vi.①叫,喊②访问,拜访
n.①喊叫,鸣,叫②(一次)电话,通电话③访问,拜访
词组:callback回电话callfor1.叫(某人)来2.要求,需要callin叫……进来,召来calloff取消callon/upon1.访问,拜访2.号召,要求callup1.打电话(给)
2.召集
另查明:
2007年10月,被告学习报社聘请被告王志林为《学习报大学英语版》事业部主任。
2008年1月1日,被告学习报社与被告兰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学习报社委托被告兰博公司在武汉市设立《学习报大学英语版》采编中心,并授权被告兰博公司组稿编写《学习报大学英语版》,被告兰博公司负责完成组稿、排版、校对、印刷、发行、宣传等工作,所发生费用由被告兰博公司负担;被告学习报社同时授权被告兰博公司为《学习报大学英语版》全国唯一的发行总代理。另协议第三条约定,协议有效期为5年,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合作期间,被告兰博公司每年向学习报社交纳合作费,每学年交纳终审费,于每学年第一期报纸出版前一次性交清。被告学习报社向被告兰博公司提供《学习报大学英语版》采编中心相关手续及公章,被告兰博公司须向被告学习报社交纳合作保证金,该保证金将在合作期满终止协议后,被告兰博公司交回全部手续、公章和相关编辑发行资料,且没有任何遗留问题的前提下退还。协议第四条约定,被告学习报社负责原有各版报纸在全国的发行,被告兰博公司负责《学习报大学英语版》在全国发行,被告学习报社委派被告兰博公司一人为学习报社发行副主任,负责《学习报大学英语版》的发行工作,另委派两人为《学习报大学英语版》编辑,全权负责编校工作,以上人员费用由被告兰博公司承担;双方在发行过程中统一形象与工作步骤,执行相应的办法(包括发行折扣、售后服务、奖励政策等),具体办法以被告学习报社制定的发行制度为准。双方负责学习报各自版面报纸的发行工作,互不干涉,但被告兰博公司须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被告学习报社汇报发行情况。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被告兰博公司因编辑质量、著作权、肖像权及市场营销等原因导致作者、经销商及订户投诉的,法律及经济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若情节严重,被告学习报社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被告兰博公司承担。协议双方各自承担在经营过程中的管理费和各种税费,并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008年5月9日,被告学习报社又与被告兰博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为推动学习报品牌的发展,被告兰博公司《学习报大学英语版》征订报款可以选择汇入学习报社账户,户名:学习报社,开户银行:太原市农行并州支行,账号:113001040030993;学习报社有义务配合返还被告兰博公司《学习报大学英语版》的征订报款,返款金额为各地汇款的100%,用于支付印刷费、稿费、编辑费及管理费等;返款时,印刷费直接转入双方认可的印刷厂,稿费、编辑费及管理费由被告兰博公司代发代缴,直接转到被告兰博公司指定账户,户名:王志林,开户银行:武汉市工商银行武昌支行,账号:xxxx8;被告学习报社有义务在其网站(www.xuexibao.com)上为被告兰博公司免费建设并维护子网站——大学英语版。
2008年8月22日,被告学习报社与被告兰博公司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对《学习报大学英语版》的编辑、排版、印刷、合作费、终审费及采编等内容进行了补充约定。其中第四条约定“按照新闻出版法律法规规定,报纸的采编、印刷、发行全部由学习报社监管并参与,被告兰博公司作为采编中心,必须每月15日前将采编稿酬、采编人员工资、印刷发行费用上缴报社,由学习报社按报表内容由财务支配。……”
2008年9月26日出版的《学习报大学英语版》(第4期)报纸版权页记载:“学习报大学英语事业部,定价2元,主任:王志林,主编:任某某,责编……,社址: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南路21号省新闻出版大厦12层,大学事业部地址:武汉市洪山区中国光谷谓语城,印刷:湖北省鄂州市鄂州日报印刷厂;开户银行:太原市农行并州支行,户名:学习报社,账号:113001040030993;大学事业部账户,开户银行:武汉市工商银行,户名:王志林,账号:xxxx8。”、“致各高校负责人:为保障广大读者利益,务必将报款直接汇至以上指定账户之一,并在汇款单的附加信息及用途项注明为‘大学英语版报款’。”
2008年10月20日,经原告张鑫友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执行人员向被告兰博公司和被告王志林就其印刷及赠送《学习报词汇》一书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和取证。证据保全资料还表明:
1、被告兰博公司和被告王志林表示,《学习报词汇》一书是被告兰博公司口头委托湖北新华印刷厂印刷的,共印刷完成50,000册,没有专门签订印刷合同和出版合同;该书印刷成本约每本3元左右,印刷完成后,所有的书均发往全国各地代理商,代理商将其作为订阅《学习报大学英语版》订户赠品送给各订阅人,现已没有库存。
2、2008年3月8日,学习报大学英语事业部与刘鹏签订兼职编辑协议,约定学习报大学英语事业部聘用刘鹏负责编排《学习报词汇》,于签约起33个工作日完成编排,同时,双方约定,刘鹏应尊重知识产权与版权,由刘鹏编排工作不利对学习报大学英语事业部造成相关法律纠纷,可追究刘鹏的法律责任。薪酬按48开每页15元计算。本次编写的词汇版权归学习报大学英语事业部所有。签约时,刘鹏提供的个人简历记载,刘鹏曾于2003年8月至2006年2月在武汉四达图书出版公司任总编辑。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学习报词汇》中署名的责任编辑“刘子博”就是刘鹏的笔名;原告张鑫友确认,刘鹏曾在原告张鑫友为法定代表人的四达公司任总编辑职务。
3、新华加工厂向法院提供与被告兰博公司签订的印刷协议书2份,署名日期均为2008年7月7日,双方约定新华加工厂为被告兰博公司印刷《大学英语四六级词汇》30,000册,加工费用(包含印刷用纸)总计133,200元,平均每本加工成本为4.44元;印刷《新视野大学英语答案》20,000册,加工费用为13,600元。同时,新华加工厂还就此出具了《说明》,并提供了2008年8月完成印刷任务后向被告兰博公司发货的送货单存根5张,均有新华加工厂经办人“费汉丽”签字、兰博公司经办人员签收。其中,单独以“英语”为书名的“湖北新华印务有限公司送货单”(收货单位开票存根)4张,编号的发货数量分别为:0008490(数量6,000册)、0008491(数量7,500册)、0008493(数量5,000册)、0008499(数量10,500册),另有1张编号为0008354的送货单,包括“英语”和“答案”两种书名,“英语”书数量1,646册,答案书数量25,040册;以上合计印刷并交货的“英语”书数量为30,646册;“答案”书25,040册。
4、新华加工厂法定代表人袁英健在调查笔录中陈述,该“湖北新华印务有限公司送货单”一式6联,其中第二联是收货单位开票存根,第三联是收货单位保管存查,……第五联为门卫存查,……。该送货单是新华加工厂的主管单位保卫科制发的,只有填写了送货单才让货物出厂门,保卫科在货物出门时,还要留存存根。上述送货单上签字的“费汉丽”是新华加工厂负责装订出货的业务员,上述送货单上载明的“英语”书名均代表《学习报词汇》。
5、经新华加工厂的主管单位湖北新华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武装保卫科查询,2007年7月至9月,该厂门卫存查的新华加工厂“费汉丽”经手的载有“英语”书名的“湖北新华印务有限公司送货单”共10张,除了上述0008490、0008491、0008493、0008499、0008354号的5张送货单外,另有5张此类送货单,编号和数量分别为0008488(数量4,000册)、0008487(数量8,600册)、0008489(数量5,000册)、0008495(数量10,500册)、0008500(数量12,000册),5张送货单共计数量40,100册;结合前述5张送货单的数据,合计10张送货单共记载“英语”书数量为70,746册;“答案”书25,040册。
6、经工商银行民族大道支行查询,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20日,被告王志林的账号xxxx8共发生收入款项54笔,共计896,503.21元,这些款项经支取799820.19元后,至2008年10月20日余款为96,683.02元。
再查明:
2008年12月1日,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对《飞越词汇》进行鉴定,结论为该书有音像号无书号,属非法出版物。2008年12月9日,武汉市新闻出版局也对《飞越词汇》一书进行了鉴定,结论是该书无版次、印次和书号,为非法出版物。
被告兰博公司于2008年3月13日核准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志林,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有两个自然人,分别为被告王志林(占70%股份)、被告任某某(占30%股份)。2008年3月15日,被告任某某与被告兰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兰博公司聘用被告任某某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日,被告兰博公司决定设立《学习报词汇》编辑部,编写该书,并将该书向部分读者赠送,编辑:任某某、刘子博、郭婷、陈松涛,主编任某某。
证人石成国证明,石成国是与兰博公司签约的《学习报大学英语版》的湖北省代理商,该报的征订对象是在校大学生,2008年9月的征订工作开始后,被告兰博公司组织了促销活动,其中有将《学习报词汇》一书作为赠品送给订报者,结算时,该书按5元/本,从各代理商的报纸征订款盈利中扣除。同时,石成国表示,该促销活动并非向所有的订报者送出赠品。2008年9月24日,武汉工程大学的学生尹西向其订购了2份《学习报大学英语版》报纸,并主动索要赠品,于是石成国派业务员向尹西赠送了《学习报词汇》一书。
原告张鑫友为本案诉讼,实际支出公证费1,000元,工商档案查询费100元,诉前证据保全费3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967元,律师费77,000元,合计79,097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张鑫友是否是《飞跃词汇》一书的著作权人,是否有权主张权利;2、《学习报词汇》一书内容是否构成对《飞越词汇》一书内容的抄袭剽窃;3、四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各自在本案中的民事责任;4、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
(一)原告张鑫友是《飞跃词汇》一书的著作权人,其对《飞越词汇》辞书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飞越词汇》一书是作者在对大量大学英语词汇的使用情形、频率、语言习惯进行研究、筛选后,系统地对大学英语1-6级词汇的释义、构词、搭配、例句、辨析进行了独立地选择、编排和创作,是独立创作完成的辞书类作品。根据作品的署名和辞书类作品的特点,本院认定原告张鑫友对《飞越词汇》作品及该书中具有独创性的义项享有著作权。
对于四被告辩称《飞越词汇》一书无版次、印次和书号,为非法出版物,其著作权不受法律保护的答辩理由,本院认为,因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思想内容表达,且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就受著作权法保护,与作品的载体是否符合行政出版管理法规没有直接关系;作品的载体是否符合出版业行政管理规定,不是法院审查著作权归属时考虑的因素,且《飞越词汇》辞书作品的内容也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的禁止出版情形,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四被告的此项答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四被告认为《飞越词汇》的作者为“四达外语研究部”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飞越词汇》一书的署名为“张鑫友主编”,另外有“编写:四达外语研究部”字样。经四达公司证明,“四达外语研究部”是该公司内部专门从事为主编张鑫友查找资料、电脑输入、排版校对等辅助性工作的临时性组织,不是单独参与作品创作的作者。大学英语辞书类作品不同于普通的汇编作品,其创作要求作者有较高的英语水平、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主导编撰工作能力;同时,主编作者决定辞书作品的创作目的、写作思路,确定编排结构和方法、审定主要内容,并对全书的编写和内容负责,是辞书作品的核心创作人;对于那些在主编的主持下,按照事先拟定的编写体例,从事查阅、整理、收录、编写资料等事务性工作的辅助编写人员或组织,不能认定为辞书的作者。因此,本案中,在四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确定原告张鑫友是《飞越词汇》的作者和著作权人,有权主张权利;《飞越词汇》一书中记载的“编写:四达外语研究部”字样不足以确定“四达外语研究部”是该书的作者,亦不足以否定原告张鑫友的著作权人身份。
(二)被告学习报社和被告兰博公司编写、发行的《学习报词汇》一书大量照抄原告张鑫友的《飞越词汇》中有独创性的义项内容,构成抄袭剽窃行为。
《飞越词汇》一书为中英文词典书籍,属辞书类作品。词典的编纂与其它作品创作有不同之处,在词条、义项、释义、搭配、辨析、例句等项目上认定是否构成抄袭,应从辞书、词字典专业角度出发。根据辞书创作的特点,辞书类作品大都是在继承前代及先出词典的基础上编成的,后代辞书吸收前代辞书的释义成果,使立意有历史的、语言的根据,义项汇集更加丰富,这是辞书编纂特点和其特殊用途所决定的。但是继承应是有鉴别、有增益、有改进、有发展的,并且应尊重他人的权利,继承不等于抄袭。词典的释义如果在借鉴的基础上根据语言事实、词典性质的需要有所改进,这是一种具有独创性的劳动。对于中英文词典来说,由于英文语言的固定搭配以及单词的固定解释趋于规范化,其改编选择范围有限,可能会与前人或他人字典雷同;但这不能说这些雷同就是“公知内容”。基于借鉴而出现的一致之处与基于抄袭而字字相同是有区别的。
经过质证比对中列举的例词义项与先出词典相同词条的对比核实,证明原告张鑫友《飞越词汇》一书中的这些例词义项的释义、搭配的选用和辨析、例句与在先词典不同,四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张鑫友指控的抄袭内容源于公知领域,本院认定该部分内容是词典中具有独创性的义项。而《学习报词汇》与原告张鑫友的《飞越词汇》在词汇的数量、单词的编排顺序、标注的五角星标记完全相同,所编写的词语义项内容(释义、搭配、构词、辨析、例句)也有大量相同。而且,从创作能力来看,被告兰博公司在编排《学习报词汇》时,其主编任某某没有大学英语专业背景,参与编排的人员没有大学英语教学经验,相反,被告兰博公司聘用了曾与原告张鑫友有工作接触关系的编辑刘鹏负责编排,约定的编排期仅33个工作日,其创作能力和时间与《学习报词汇》长达500页、27万余字的专业英语文字创作量明显不符。据此,本院认为,被告学习报社和被告兰博公司编写、发行《学习报词汇》的内容应当是在对照《飞越词汇》一书内容的基础上,通过简单照抄、增删少量无关紧要的字句、改动个别义项的编排顺序,甚至照搬例句等方法制作完成,抄袭了原告张鑫友的《飞越词汇》作品的内容,构成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
关于四被告辩称《飞越词汇》一书内容与《飞越词汇大学英语4级5000词》、《飞越词汇大学英语4级3000词》、《飞越词汇英语专业4级》的相应部分内容相同,不具有独创性的理由。本院认为,该四本书均是“张鑫友英语词汇过关系列”之一,其中的词汇义项作品均是原告张鑫友创作。四本书是将这些义项作品根据大学英语考试级别的不同进行了分类编排、单独成册,属同一作者的相同作品的多次发表,不能因此而否定本案《飞越词汇》及其中的义项内容的独创性,被告此项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原告提交的《飞越词汇》一书的原件及音像制品磁带、印刷合同、销售委托书,可以证明该书印刷出版时间为2004年7-8月;而《学习报词汇》的印刷发行时间是在2008年,是在《飞越词汇》之后。四被告以《飞越词汇》出版时间不明为由否认其抄袭剽窃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四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民事责任
被告学习报社和被告兰博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人。根据被告学习报社与被告兰博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学习报社是以向被告兰博公司提供经营性文件、部门印章及银行账号方式,允许其以自已下属部门“学习报大学英语事业部”的名义对外从事与《学习报大学英语版》有关的编辑和发行等经营活动。《学习报大学英语版》的对外征订发行工作,包括赠送《学习报词汇》一书的行为,均是以被告学习报社下属事业部的名义随《学习报大学英语版》发行过程对外实施的。《学习报词汇》一书的书名、版权页、前言和赠送活动广告中均署名有“学习报、学习报社、学习报大学事业部”和“学习报大学英语版、大学事业部”的名称。因此,该书的赠送行为实质是被告兰博公司在与被告学习报社合作经营期间对外进行的促销行为,该促销行为也会促使《学习报大学英语版》报纸的征订款收入增加,也属于营利性的经营行为,该经营行为的收益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由被告学习报社与被告兰博公司共同受益,因此,被告学习报社和被告兰博公司应当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对抄袭、剽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四被告辩称该行为是被告兰博公司单方所为,被告学习报社对此不知情,不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兰博公司是以《学习报大学英语版》事业部名义对外进行的经营,该经营行为的民事责任不以被告学习报社是否知情作为前提条件,且被告王志林具有兰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被告学习报社聘任的事业部主任双重身份,其直接主管了《学习报词汇》的编辑、印刷和赠送经营活动,这既是履行被告兰博公司职务的行为,也是履行被告学习报社相应职务的行为,被告学习报社对此应当知情并承担责任;故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王志林主管《学习报词汇》的编辑、印刷和赠送经营活动,既是履行被告兰博公司职务的行为,也是履行被告学习报社相应职务的行为,其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其代表的单位承担责任,被告王志林个人对此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因2008年5月9日,被告学习报社与被告兰博公司单独签订协议,指定将被告王志林在武汉市工商银行开户的个人账户(账号为xxxx)作为被告兰博公司收取《学习报大学英语版》报纸征订款的账户,被告王志林也实际上将该个人账户出借给被告兰博公司使用,该个人出借账户给公司使用的行为,属于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且被告王志林未充分举证证明该账户上的资金往来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被告兰博公司的财产,因此,本院认定2008年5月9日以后被告王志林在武汉市工商银行开户的个人账户(账号为xxxx)上的资金往来款项均应视为被告兰博公司的资产,可以用于偿付被告兰博公司的对外债务(包括本案侵权之债)。
被告任某某是《学习报词汇》一书上署名的主编,因其编辑工作和署名均是完成被告兰博公司交办的工作职务任务,不是个人行为,其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告兰博公司承担,被告任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本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因《飞越词汇》和《学习报词汇》二书均不是依法办理了出版物行政审批手续的合法出版物,故本案的侵权赔偿数额,既不宜按原告方的《飞越词汇》一书的标价来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也不宜按被告方的《学习报词汇》一书赠送价值来计算其违法所得,而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酌定:1、原告张鑫友的《飞越词汇》是有一定原创内容的演绎汇编作品,虽然作品中有一部分内容属于大学英语词汇教学大纲和英语词汇书必须记载的固定搭配和表达,但其编排及义项仍具有独创性。2、被告学习报社和被告兰博公司编写并赠送的《学习报词汇》数量达50,000本,赠送价值达28元,数额巨大,且已全部流入市场,无存货。3、被告学习报社和被告兰博公司在编写、发行《学习报词汇》一书时,已明知《飞越词汇》为原告张鑫友的作品,仍聘用与原告张鑫友作品有过接触关系的刘鹏负责编写《学习报词汇》,有侵权的故意。4、被告学习报社和被告兰博公司是以促销方式赠送《学习报词汇》一书,其获利来源是因此增加的订报收入,属间接获利,并非直接销售获利。5、《学习报词汇》全书共计约276,500字,且并非全部抄袭《飞越词汇》的内容。综合以上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学习报社和被告兰博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张鑫友经济损失120,000元。
对于原告张鑫友因本案诉讼的合理开支,本院认为,原告张鑫友为本案诉讼,实际支出的公证费、工商档案查询费、诉前证据和财产保全费以及本院参考律师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确定的律师费,合计18,000元,由被告兰博公司和被告学习报社承担。
综上,被告学习报社与被告兰博公司合作经营《学习报大学英语版》期间,在该报纸的发行促销活动中编写并赠送《学习报词汇》一书,大量抄袭了原告张鑫友的《飞越词汇》作品内容,属剽窃他人作品,已构成对原告张鑫友著作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学习报社和被告武汉兰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学习报大学英语1—6级词汇》一书的出版、发行;
二、被告学习报社和被告武汉兰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向原告张鑫友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学习报社和被告武汉兰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学习报社和被告武汉兰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鑫友赔偿经济损失120,000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8,000元,合计138,000元;
四、驳回原告张鑫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学习报社和被告武汉兰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53元,由被告学习报社和被告武汉兰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张鑫友已垫付,由被告学习报社和被告武汉兰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随前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张鑫友。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张鑫友、被告学习报社和被告武汉兰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被告王志林、被告任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53元,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5210104000036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尹为
审判员 傅剑清
审判员 陈燕平
书记员: 贾继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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