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
孟某乙
孟某丙
孟某丁
孟某戊
孟某己
原告孟某某,住德惠市。
被告孟某乙,住德惠市。
被告孟某丙,住德惠市。
被告孟某丁,住德惠市。
被告孟某戊,住德惠市。
被告孟某己,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孟某戊、孟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范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余50元由原告承担;邮寄送达费216元,返还原告108元,另108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范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余50元由原告承担;邮寄送达费216元,返还原告108元,另10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卢清贵
书记员:邵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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