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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与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钤,山西隆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原告孟某与被告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2187.5元(从2015年5月15日起暂计至2018年6月15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初,原告将其所有北方奔驰牌半挂货车(晋HXXX**,晋XXX**挂)一辆出售给被告。因被告资金紧张,无力支付首付款,双方于2014年7月5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由被告向原告借款75000元作为车辆首付款。还款期限至2015年5月15日。原告将车辆交付被告以后,被告承诺经营货车后尽快归还。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索要欠款,被告总是推托没挣钱,再等等。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还。综上所述,原告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钱后却百般推托,拒不归还原告借款,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孟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协议书一份,欲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75000元的事实。被告孟某未质证。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内容为“乙方(被告)因分期付款购买甲方(原告)晋HXXX**晋XXX**挂牌汽车一辆,首付车款不足,首付车款不足部分转化为借款,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以下协议:一: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75000元整;二、乙方还款时间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5月15日。……”庭审中,原告称车辆系从他人处购买,车辆亦未办理过户登记,并将其与他人的买卖合同交予被告,车辆也交付被告。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车辆享有处分权,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车辆交付被告,且从协议内容看,是将首付款不足部分转化为借款,基础法律事实并不是借贷关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借款75000元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车辆享有处分权,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车辆交付被告,且其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告借款75000元,故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孟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4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谢春娟
人民陪审员 郝晶晶
人民陪审员 王佃勇

书记员: 李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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