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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振华与张某某、河北先控捷联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孟振华
张树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河北先控捷联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李梅素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刘斌

原告孟振华。
委托代理人张树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河北先控捷联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319号14栋。
委托代理人李梅素,曾国雷,该公司职员。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68号中茂海悦写字楼第11层。
负责人凌运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斌,该公司职员。
原告孟振华诉被告张某某、河北先控捷联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孟振华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振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河北先控捷联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振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河北先控捷联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爱丽

书记员:刘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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