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内蒙古盛某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上都镇夏尔登吉区。法定代表人:武侠,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内蒙古盛某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盛某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盛某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7.00元(缓交),免予缴纳。
审判员 张文彦
书记员:顾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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