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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刘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雁,伊通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诉讼代理。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峰,伊通支公司经理,诉讼代理。

原告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312.40元,其中医疗费14657.06元,护理费3267.16元(125.66元*26天),伙食补助费2600元(100元*26天),误工费5588.18元(214.93元*26天),交通费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诉称:2018年4月27日12时,被告刘某驾驶吉××号轿车沿伊通星海会馆道口处与原告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使原告孟某某受伤。在这起事故中原告与被告负同等责任,有2018年5月10日伊通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伊公交认字(2018)第0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凭。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刘某在我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30万元及不计免赔,请法院核实标的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上岗证是否有效,在有效的情况下我司同意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1、原告诉求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我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按照责任比例赔偿;2、原告请求的护理费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赔付;3、原告误工费需要提供与工作单位的用工合同、工资收入证明、停发工资证明,因原告的务工标准已超过3500元每月,需提供纳税证明,否则我公司不予赔偿;4、交通费我司只承担用于原告出入院的交通费用,并且需要提供正规的发票,其他无效票据我司不予认可;5、诉讼费我司不承担。原告为证明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告受伤原因,及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2、住院病历、用药清单、出院诊断书、医药费收据。3、原告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为城镇户口。被告刘某未向我院提交证据以上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我院予以采信。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7日12时,被告刘某驾驶吉XX号轿车沿伊通星海会馆道口处与原告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使原告孟某某受伤住院治疗26天,花费医疗费14657.06元。该事故经伊通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伊公交认字(2018)第0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某某负该事故同等责任,刘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吉××号轿车在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刘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被告刘某、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人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原告孟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到损伤,其合理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经庭审查明,原告孟某某无职业,为城镇户口,其主张的误工费标准过高,应按照相关标准予以保护,对原告主张交通费的请求,因其未能够提供证据,本院考虑原告住院及出院的实际需要,酌情保护200元。本案中,原告孟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适当减轻被告刘某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10000元项下赔偿原告孟某某医疗费10000元。在伤残赔偿金110000元项下赔偿原告孟某某误工费3267.16元(125.66元×26日)、护理费3267.16元(125.66元×26日),交通费酌情保护200元,以上合计6734.32元。在商业三者险200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孟某某剩余医疗费4657.06元、伙食补助费2600元(100元×26日),合计7257.06元的50%即3628.53元。原告孟某某自行承担50%即3628.53元。以上赔偿款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孟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计229元,由被告刘某负担114.50元,原告孟某某负担11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春辉

书记员:孟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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