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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路子与孙某某、紫金财产报翔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孙路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栾城区。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邢台市南宫市。
被告紫金财产报翔股份有限公司,住石家庄裕华区裕华东路133号方北大厦B座12层。组织机构代码:564864728。
法定代表人:王卫(该公司经理)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石家庄新乐市尚城国际小区前排门市向西第一二间。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84335923755H。
法定代表人:吕建儒。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路子与被告孙某某、紫金财产报翔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路子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路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会江

书记员:裴航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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