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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籍黑龙江省五常市,现住河北省迁西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胥 明 然

书记员:毛亮(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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