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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魏某财、东辽县裕丰源粮食收购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东辽县。
被告:魏某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第三人:东辽县裕丰源粮食收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法定代表人:孙印福,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魏某财、东辽县裕丰源粮食收购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某财、第三人东辽县裕丰源粮食收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孙某某在本案未判决前提出对被告魏某财、第三人东辽县裕丰源粮食收购有限公司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 陈艳辉人民陪审员吕岩人民陪审员姜月

书记员:郑 又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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